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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审查办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工作安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参照各地实践运行情况,经国家层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研究,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第三方机制组织完善和适用范围拓展
1.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联席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第三方机制。根据地方政策和实践需要,第三方机制可以探索适用于侦查办案阶段,以及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
二、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3.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启动第三方机制条件的,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建第三方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和专业人员需求建议。管委会选任第三方组织后,将案件材料与第三方组织共享。
4.涉及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合规整改的案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收到司法机关商请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函后,应当转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履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职责,负责协调处理第三方机制启动和运行有关事宜,会同司法机关做好第三方组织选任、指定第三方组织牵头负责人、审查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工作。工商联配合履行第三方组织公示和解散程序。第三方组织中应当包括熟悉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合规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涉案企业为中央企业及子企业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加强对第三方机制运行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门履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职责的,可由财政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
三、专业人员库的共享
5.下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选任第三方组织时,需要申请使用上级管委会专业人员的,向上级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上级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根据下级管委会的需求提供支持。组建第三方组织后,由提出申请的下级管委会对应的司法机关负责监督考核第三方组织的工作情况,同时报送专业人员所属上级管委会备案。
6.地方各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办理案件时,需要使用同级其他管委会专业人员的,可以书面商请同级管委会同意,并报共同的上级管委会备案。接受商请的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根据来函商请管委会的需求提供支持。组建第三方组织后,由提出商请的管委会对应的司法机关负责监督考核第三方组织的工作情况,同时报送专业人员所属管委会和共同上级管委会备案。
四、涉案企业的考核验收和后续监管 
7.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第三方组织提交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重点审查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在监督评估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工作时长、检查次数、工作方式、廉洁守纪等情况。
8.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结束后二年内,司法机关发现企业因“虚假整改”导致新的同类犯罪行为的,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因“虚假整改”导致新的同类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可以通报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管委会按照《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涉及到的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9.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结束后,管委会办公室应关注企业后续生产经营状况。
五、发挥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作用
10.在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中,司法机关可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必要时可在第三方机制的启动、考察验收等环节就相关专业问题征求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建议,作为司法机关审核的参考。
六、第三方机制的经费保障
11.各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积极争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情况,将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予以统筹考虑。
12.对第三方组织参与涉案企业监督评估有关经费保障问题,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研究和试点推进,探索实行财政预算承担、涉案企业承担、商会经费承担或多种渠道共担等保障模式,逐步对经费来源渠道、保障方式、支出标准、日常管理等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可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
13.第三方组织参与涉案企业监督评估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住宿、伙食、资料、专家咨询等项开支,以及必要的劳务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公益性、补偿性原则确定,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规模、案件复杂程度、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数量、各专业人员的工作量和贡献度等因素。市级以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地相对统一的费用标准。
14.各级财政部门、司法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加强对第三方机制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审核工作。涉案企业承担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工作相关费用的,应当避免由涉案企业直接向第三方组织成员支付费用。
七、第三方机制技术保障和档案管理
15.加强第三方机制信息化工作,推动各级司法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和第三方组织、涉案企业使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信息平台,实现线上动态管理专业人员库、建立第三方组织、流转和归档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材料,以及案件统计分析等职能。
16.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管理本级案件中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材料。监督评估工作结束后,第三方组织应当收集、整理第三方组织履职材料,交管委会办公室存档。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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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国家层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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